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战略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的职能作用,加强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,根据《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》《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(专业)委员会工作规则》相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制定或修订委员会的工作细则,提交理事会表决;
(二)制定并负责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,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建议,每年就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向理事会报告;
(三)提出委员的调整建议;
(四)深入调研行业综合性、全局性、趋势性的重大事项,适应发展规律,提出行业改革发展意见和建议;
(五)参与起草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;
(六)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协调沟通,提出解决行业发展的瓶颈性、机制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;
(七)组织策划和实施行业重大宣传活动;
(八)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,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。
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、组织委员讨论、总结会议意见等事项。
第四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:
(一)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,全体委员参加;
(二)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商定。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定或修订、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安排、工作总结等重大事项。主任委员将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于会前5日向本会秘书处备案。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参会的,经主任委员同意可线上参会;
(三)如会议有需要表决的事项,需2/3以上(含本数,下同)委员参会,最终表决结果应由参会委员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;
(四)委员会可通过视频会议、通讯等方式开展工作。
第五条 委员应遵循下列工作纪律:
(一)廉洁自律,勤勉尽职;
(二)按时参会。因故不能参会的,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;
(三)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,结合自身专业知识,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。
第六条 本细则其他未予列示、说明或解释的事项,按照《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》《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(专业)委员会工作规则》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本细则自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